《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複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下(xià)列條件之一(yī)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複:
(一(yī))破産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zhōng),已依法繳納稅款、滞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爲的。
(二)因确定爲重大(dà)稅收違法失信主體(tǐ),納稅信用直接判爲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tǐ)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爲記錄的。
哪些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複
(三)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yuán)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爲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爲記錄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爲納稅信用直接判爲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爲、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爲記錄的。
(五)因上一(yī)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爲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爲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爲、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tǐ)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爲記錄的。
二、《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境外(wài)機構投資(zī)境内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34号)規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境外(wài)機構投資(zī)境内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上述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範圍不包括境外(wài)機構在境内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債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