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yī)、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什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zhī)》(國稅發〔2009〕79号)第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内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确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zī)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爲。
二、公司發現已申報的企業所得稅存在錯誤,要怎麽補救?
當納稅人發現已申報的企業所得稅存在數據申報錯誤一(yī)般分(fēn)爲在彙算清繳期内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與彙算清繳期截止後發現申報有誤兩種情況。
針對彙算清繳期内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情形:
根據國稅發〔2009〕79号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在彙算清繳期内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彙算清繳期内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針對彙算清繳期截止後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情形:
納稅人在彙算清繳期截止日後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補充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自彙繳期結束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fēn)之五的滞納金。
三、公司因爲某些不可抗的因素,不能在彙算清繳期内辦理納稅申報,該咋辦?
根據國稅發〔2009〕79号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彙算清繳期内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zī)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内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内辦理稅款結算。
四、公司已在彙算清繳期内辦理納稅申報,卻因有特殊的困難不可以按期繳納稅款,可以申請延期繳納嗎(ma)?
根據國稅發〔2009〕79号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彙算清繳期内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yī)條相關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yī)條、四十二條相關規定,納稅人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yī)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yī))因不可抗力,導緻納稅人發生(shēng)較大(dà)損失,正常生(shēng)産經營活動受到較大(dà)影響的;
(二)當期貨币資(zī)金在扣除應付職工(gōng)工(gōng)資(zī)、社會保險費(fèi)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yī)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按照延期繳納稅款的規定報送相關材料。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滞納金。